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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明检四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明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明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黑B****6号**重型货车沿明水县**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明水县**镇交叉路口时,与赵某某驾驶的陕T****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赵某某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经明水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孙某某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承诺书;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2、证人高、范某某、宿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明水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返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个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犯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孙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上,建议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  致

明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宿云飞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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