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04时14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豫A3****重型厢式货车载张某某沿长虹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滑县长虹大道与文明路交叉口东边时,与宋某某停驶的豫J9****半挂牵引车豫J****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车辆损坏、张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经滑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抽血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孙某某人口信息表、非中共党员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宋某某、张某某人口信息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3.证人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血醇检验报告检报告;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张静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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