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街**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刘某某(女,身份证号码3707252002********)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介绍刘某某在昌乐县**客房和嫖客闫某某发生一次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梅
检察官助理:吴婷婷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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