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区**街**号,现住址辽宁省**市**区**街**号楼**房间。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初,被告人孙某某用微信名为“**”的微信号组建“**”以及“**”两个微信****,后通过微信****为卖淫女陈某(已行政处罚)、范某某(已行政处罚)介绍卖淫。
1、2019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群介绍陈某某和王某某在太原市**区**大酒店**房间以3100元的价格进****,孙某某分得300元左右赃款后挥霍。
2、2019年9月15日晚上,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群介绍陈某某和吴某某在太原市**酒店**房间以3000元的价格进****,孙某某分得300元左右赃款后挥霍。
3、2019年9月16日晚,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群介绍范某某和芦某某在太原市**区**号楼**酒店**房间以2800元的价格进****,孙某某分得300元左右赃款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为卖淫女陈某某、范某某介绍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君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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