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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830号 

告人孙某某(自报),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华容县**镇**街社**号,暂住东莞市***区***单元***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9月27日,通过微信介绍卖淫女“程某某”到东莞市***酒店***房向嫖客容某某(微信昵称:一次****王)卖淫;于2018年11月的一天,再次通过微信介绍卖淫女“某某”东莞市****酒店一房间向嫖客容某某卖淫。2019年6月15日,孙某某在东莞市万江区的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孙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手机,到案经过等书证,微信内容截图等视听资料,证人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19年12月24四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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