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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介绍卖淫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65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巷**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6日告知了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孙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与卖淫女朱某某、徐某某经事先商议,由被告人孙某某通过陌陌、微信等聊天工具在聊天群内发布招嫖信息,招揽嫖客后由卖淫女朱某某、徐某某进行卖淫,从中分得部分卖淫收益。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介绍卖淫女朱某某、徐某某卖淫3次,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1月12日23时许,招揽嫖客罗某某至江阴市**镇**街**号出租屋与卖淫女朱某某以人民币400元价格发生性关系,从中获利人民币100元。

    2.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22时许,招揽嫖客杨某某至江阴市**镇**街**号出租屋与卖淫女朱某某以人民币800元价格发生性关系,从中获利人民币200元。

    3.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4月11日0时许,招揽嫖客杨某某至江阴市**镇**客栈**房间与卖淫女徐某某以人民币800元价格发生性关系,从中获利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5月17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并制作的财付通交易记录、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转账截图、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伟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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