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012519**********,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人,户籍地为长春双阳区**路派出所管区,住长春市双阳区****家属楼*单元***室,系双阳区***旅店负责人。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孙某某,在长春市双阳区长春科技学院南门经营*****旅店。2020年1月6日15时许,通过手机微信,将卖淫女周某某介绍给嫖客郭某某,并在该旅店202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被告人孙某某,在长春市双阳区长春科技学院南门经营*****旅店。2020年1月6日15时许,通过手机微信,将卖淫女马某某介绍给陆某,陆某支付200元嫖资后,将马某某领到双阳区**宾馆**房间介绍给嫖客卜某某,二人在该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案发后,孙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郭某某、卜某某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立新
2020年9月1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原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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