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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介绍卖淫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88********,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孝感市**KTV营销经理,户籍地云梦县**镇**村**组,现住孝感市**路**栋**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聊天方式介绍李某某、袁某某“出台”卖淫,后李某某到孝感市宇济大酒店2111房间与朱某甲发生性关系,并通过微信收取朱某甲3000元嫖资,袁某某到孝感市宇济大酒店2603房间与朱某乙发生性关系,并通过微信收取朱某乙3000元嫖资。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提取笔录;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伟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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