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01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原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村**组**号,暂住钦州市钦南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2020年1月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因与妻子闹离婚而心情烦燥,2020年1月7日下午17时许,孙某某购回一桶汽油并拿到钦州市钦南区**栋104铺面的**商贸公司内,将汽油倒在公司内的地板上和自己的身上,手持打火机欲点火自焚,消防人员及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劝导被告人孙某某,并趁其上厕所时不备将其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等物证和书证;证人湿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在公共区域泼洒汽油欲自焚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振祥
检察官助理:林泉舟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