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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2********,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凤阳县**镇**社区。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所持有的B2驾驶证被注销。为继续驾驶机动车,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从他人(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处获得了一本虚假的A2驾驶证,后多次使用该驾驶证处理交通违章。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持虚假的驾驶证驾驶皖M0****(皖M****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104国道865K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虚假的驾驶证;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综合查询系统交通违法信息等书证;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阚凯娜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55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2页,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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