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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7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平邑县铜石镇的姜某某为在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房贷,需要大额银行交易流水以及银行存取款凭证,遂到平邑县城板桥路“688图文”打字社找到经营者孙某某要求伪造银行交易流水及存取款凭证。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带有“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都分理处”印章的文件资料,通过电脑扫描、抠图、伪造成电子印章等操作,为姜某某伪造了带有大额交易记录的银行流水及存取款凭证。姜某某使用上述资料到平邑县农商银行办理房贷时,被银行工作人员识破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伪造的银行交易流水、存取款凭证以及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姜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伪造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宁栋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案卷材料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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