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108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82********,汉族,大专文化,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行政人员,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某某所在的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某通过汪某某联系葛某某,借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文件参与陕西渭化“S4综合利用”(饱和蒸汽发电)项目土建安装工程的招投标。2017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在制作用于投标前述工程的《谈判响应文件》时,向陶某某请示是否可以伪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加盖在前述文件上,陶某某未予制止。后被告人孙某某未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和授权,通过他人私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1枚,并将该印章加盖在《谈判响应文件》上。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至溧阳市公安局昆仑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综合用章登记台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葛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敏
检察官助理:吴震宇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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