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79********,汉族,本科毕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区**街**号,住三门峡市**区**镇**路**区。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犯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三门峡市陕州区**工作室打字复印店,按照薛某某(另案处理)要求,以每枚35元的价格,伪造广州鸿温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小波商贸有限公司等88家公司印章90余次,并按照薛某某要求,出具《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其所伪造的公司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破案报告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及同案犯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伟军
检察官助理 李蓬蓬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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