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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08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76********,汉族,初中肄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镇**路**胡同**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6月7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因防控疫情需要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伪造国家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11月5日、11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朱桂枝(已判决)伪造**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印章2枚、南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印章1枚。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  晴

   检察官助理:冯  帅

2020年12月21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侦查卷宗3册(内含光盘3张)、散材料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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