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1〕24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6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 11月19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与位于进某某工业园区的江西省钜业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业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为图方便,被告人孙某某2017年10月之后找人私刻钜业公司的印章。2018年3月31日孙某某与婺源县永固设备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永固服务部”)签订了架桥机加工定制合同,后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孙某某用上述伪造的钜业公司公章于2019年8月31日向永固服务部出具履约承诺书,后续未能履约,永固服务部起诉钜业公司。2019年11月23日孙某某使用钜业公司的假公章在授权委托书盖章后应诉,经法院调解由钜业公司向永固服务部赔偿损失、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等。后因孙某某不能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永固服务部申请法院执行,导致钜业公司127万元资金被冻结。
作案后,被告人孙某某2020年11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齐亮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