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住青岛市即墨区**村**小区**号楼**单元***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从网上购买假币模板、证券防伪纸在家中非法制造人民币,后部分用于生活消费。2019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将孙某某抓获后在其家中查获该打印的10元、20元面额的人民币成品半成品629张共计8830元。经鉴定,上述打印制品均为假币,已被中国人民银行没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伪造货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琦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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