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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9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5月4日被宁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由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加了一个伪造身份证件的人为微信好友,并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照片、家庭住址等相关个人信息以及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费用通过微信转给对方,让对方为其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后对方将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通过快递邮寄至其居住地。

2020年5月4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蒙DF****白色机动车行驶至头道营子村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移送案件审批表、扣押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收缴物品审批表、收缴物品清单、办案说明、查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孙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小型汽车蒙DF****车辆信息、解除拘留证明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常口信息;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亚军

检察官助理:孙思航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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