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佳检刑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1********,汉族,山西临县人,初中文化,系运输服务人员,住临县**乡**村**号。2019年8月5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孙某某因吸食毒品致使其持有的A2驾驶证被注销,后产生伪造假驾驶证念头。2019年2月孙某某通过微信向办理假证的人(微信号ML1553655****)发送了其照片及个人信息,支付600元办理了A2假驾驶证一本。2019年8月5日10时许,孙某某持有假A2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晋J****6的半挂车从榆林出发行至S302省道42公里+200米处时,被佳县交警大队王家砭中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巡查笔录、假A2机动驾驶证、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身份证件管理法规,伪造依法可以证明身份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调霞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临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513546****。
2.案卷材料2册、电子光盘1张。
3.假A2机动驾驶证1本。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