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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阜南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庄**号,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新村自建房。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加好友的方式,联系到一名办理假证的人员,双方约定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办理,后被告人孙某某向对方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证件照和快递收件地址,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收到一本伪造的档案编号为3412251992********的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4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浙B*****黑色越野车行驶至本市雨山区**路**加油站路段,被执勤的马鞍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秀山大队民警查获。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4月17日被雨山分局向山派出所现场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证1本;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法律规定伪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妍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新村自建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伪造驾驶证1本;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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