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6********,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以200元的价格委托他人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一张。2019年1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道**路**处,向例行检查的交警出示其伪造的驾驶证时被当场查获。经查,被告人孙某某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芳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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