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县,住江苏省徐州市**县**镇**庄**号,因涉嫌犯有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阜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明知冒用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违法,通过替换驾驶证照片头像,变造驾驶证等方法,在木垒、阜康、奇台、吉木萨尔等地方处理违章十一次。于2020年5月17日12时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Q*****在G7京新高速2753公里(南泉子收费站)处时使用变造驾驶证被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阜康大队检查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变造他人驾驶证,处理违章十一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超
检察官:方肇平
2020年8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交保证金二千元。联系方式:18199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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