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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侵占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古交市****路**,现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旁边**单元**东侧。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宏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20年3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在辽阳市**石化塑印厂任业务员期间,利用负责销售的职务便利,于2012年2月2日截留货款3万元,于2012年3月10日截留货款10万元,除交给王某乙1.5万元外,其余11.5万元被被告人孙某某非法占为己有,经辽阳市**石化塑印厂有关人员多次催要拒不归还,后被告人孙某某潜逃。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归案,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辽阳市**石化塑印厂证明材料、收条、银行转账凭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证人证言: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企业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鑫  

检察员:赵  蕾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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