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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南京**家具经营部市场部职员,住江苏南京市雨花台区********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为推广产品积累客户资源,被告人孙某某从顾某某(另案处理)处用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顾某某用微信以“孙某某.zip”压缩包的形式,将“泛悦城广场、龙湖天矩府”等八个楼盘包含有业主姓名、电话号码、房间号、房屋面积等内容的信息发送给孙某某。后孙某某为牟利,又将非法获取的该批公民信息专卖给潘某某(另案处理),收取潘某某3000元人民币。后民警从潘某某处查扣到“孙某某.zip”文件材料,经统计,该材料内含有公民个人信息共5300条。

2020年2月25日,民警电话通知孙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转账记录,文件截图,部分信息打印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潘某某、卜某某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记录;

5.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燕群

2020年5月9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736602****。

2.案卷材料2册、补充材料1册、光盘1张、U盘一个。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具结书1份。

5.被告人已经在公安机关预交1万元人民币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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