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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63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95********,满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北京市朝阳区**E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遵化市**镇**村**街**排**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采用QQ邮箱发送、微信通信软件传输的手段,向晏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出售含有在苏州市吴江区的陆某某、翟某某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地址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4000余条,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40元。

归案后,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晏某某、翟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清点笔录等;

4.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Excel工作表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孙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凌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遵化市**镇,联系电话:18811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移动硬盘1个、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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