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8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住德州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7日被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16日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明知齐某某(另案处理)故意制造事故,在齐某某的指使下,驾驶车牌号为鲁*****甲的白色宝马轿车与崔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车牌号为鲁*****乙的现代牌轿车在金华茶城内故意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理赔保险金15230元。
2.2018年4月27日11时30分许,孙某某明知齐某某故意制造事故,为齐某某提供车牌号为鲁*****丙的福特轿车,由谷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该车与齐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吉******的红旗轿车故意相撞,后孙某某在齐某某的指使下向中国人保报案,中国人保理赔保险金277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对崔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方法骗取保险金,而向其提供帮助,参与作案2起,骗取保险金42967元,犯罪数额较大,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系从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林麟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于德州市**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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