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田家庵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田家庵公安分局变更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将该案件移交至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同年5月28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孙某某为偿还个人赌博所欠债务,利用在徽商银行淮南分行办理的信用卡一次性透支本金29943.87元钱,又利用在中国建设银行淮南分行新集支行办理的信用卡二次累计透支本金59797.22元,利用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办理的信用卡二次累计透支本金2600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均无还款,并私下变更联系方式,离开寿县前往上海直至2019年5月20日被上海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115741.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花广敏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寿县**镇**村**组**号。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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