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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31988********,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蒙山县**镇**街**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3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蒙山县支行申请了一张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2013年11月3日,孙某某自动用手机将该信用卡的额度提升到10万元。自2016年9月30日开始孙某某逾期不还欠款,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仍拒绝还款。截至2017年12月27日,孙某某持有的农行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75242.11元。

2、2012年8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蒙山县城南支行申请了一张额度为1万元的信用卡,之后孙某某将该信用卡的额度提升到1.8万元。自2016年7月26日开始孙某某逾期不还欠款,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仍拒绝还款。截至2018年3月30日,孙某某持有的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9898.79元。

3、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孙某某在蒙山县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了一张额度为4万元的信用卡。自2016年8月20日开始孙某某逾期不还欠款,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仍拒绝还款。截至2017年12月20日,孙某某持有的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39520元。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持有的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三家银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合计人民币13466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青汉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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