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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高阳县**街道办事处**村,现住高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8日10时06分,被告人孙某某在其家中,冒用被害人王某某身份,用POS机刷取王某某银行卡内现金30000元。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刑事和解。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支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智勇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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