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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38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6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镇**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个月。因假冒注册商标嫌疑,于2019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HUAWEI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420****号,核定使用范围包括手机用液晶显示屏在内的第9类,注册日期自2015年11月7日至2025年11月6日。

HONOR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1534****号,核定使用范围包括液晶面板、触摸屏在内的第9类,注册日期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27年12月27日。

从2019年3月1日开始,被告人孙某甲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租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路**号**单元**房作为加工场所,组织员工在上址组装假冒华为手机屏幕总成。同年7月17日17时许,经群众举报,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孙某甲,当场缴获标有HONOR商标的华为荣耀9手机屏幕总成328个和标有HUAWEI商标的华为畅想8手机屏幕总成720个。经鉴定,现场查获的1048个手机屏幕总成均为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261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屏幕总成照片、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搜查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授权委托书、证明、未授权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书、价格证明、投诉报案书、送货单、提取手机电子数据信息记录、物证照片复印件制作说明、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身份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甲、姚某某、肖某乙、张某某、孙某乙、吴某某、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电子数据:微信账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孙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玉屏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本案案卷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一份。

4.赃物、作案工具暂扣于官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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