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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黑河市,公民身份号码2311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镇**村**组**。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将本案退回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补充侦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3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孙某某身着虚假的军装,冒充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地区武警总队第七支队**、武警上尉军官,取得被害人某某某的信任后,与其确立恋爱关系,在沈阳市和平区、铁西区等地以买手机、借款、房屋装修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某某某人民币31676元。

二、201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孙某某身着虚假的军装,冒充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地区武警总队第七支队**、武警上尉军官,取得被害人黄某某的信任后,与其确立恋爱关系,以手机丢失、见家长买礼物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300元并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性关系。

2019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某某某、黄某某的陈述以及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爽、王尚

2020年3月19日

附注: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2.被告人孙某某卷宗二册随案移送、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二页;

5.《量刑建议书》一份一页。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孙立新,男,1994年4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黑河市,公民身份号码23118119940416183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赵光镇福安村1组81户。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立新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将本案退回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补充侦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3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孙立新身着虚假的军装,冒充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地区武警总队第七支队队长、武警上尉军官,取得被害人钟晓影的信任后,与其确立恋爱关系,在沈阳市和平区、铁西区等地以买手机、借款、房屋装修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钟晓影人民币31676元。

二、201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孙立新身着虚假的军装,冒充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地区武警总队第七支队队长、武警上尉军官,取得被害人黄婷婷的信任后,与其确立恋爱关系,以手机丢失、见家长买礼物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黄婷婷人民币2300元并与被害人黄婷婷发生性关系。

    2019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孙立新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钟晓影、黄婷婷的陈述以及被告人孙立新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立新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爽、王尚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注: 

1.被告人孙立新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2.被告人孙立新卷宗二册随案移送、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二页;

5.《量刑建议书》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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