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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刑一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5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现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孙某某为向他人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经常登录明慧网下载明慧网上法轮功内容的资料,并自行购置电脑、喷墨打印机、胶装机等设备,在家中将上述材料打印并装订成册,共制作《法轮功周刊》58本、《法轮功期刊》166本。经鉴定,上述刊物均属于邪教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笔记本电脑、喷墨打印机、法轮功书籍、刊物移动硬盘等物证;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审读报告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

7.现场搜查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制作224册邪教宣传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黄鹏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宁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涉案赃物随案移送。

5.换押证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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