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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749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5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青岛市“全能神”邪教组织称“青岛区”,下辖23个小区,500余个教会,蓝村教会属“全能神”即墨小区。

被告人孙某某将其住处作为“全能神”邪教组织传递工作纸条等信息的“中转站”,帮助“全能神”邪教组织传递信息。

2019年12月23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在青岛市即墨区**镇被告人孙某某家西间炕洞内、正间饭橱内等处查获“全能神”宣传书籍573册、宣传光盘260张、“全能神”工作纸条349张、数码播放器2部、笔记本电脑一台、手写笔记本一本、内存卡一张。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良洲

2020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预审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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