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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市**镇**村**号,住**市**街道**村**号出租房。2019年12月08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寿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孙某某在朱某某的机械加工厂上班期间,向同事刘某某宣传法轮功、散发法轮功刊物。2019年12月5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在**市**街道**店门口及店内向朱某某、腾某某、肖某某散发法轮功台历和法轮功刊物。

2019年12月7日,寿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市**街道**村**号孙某某租住的房屋中、**市**镇**村**号孙某某的家中收缴扣押法轮功书籍107本,法轮功刊物46本,法轮功传单193张,法轮功台历129个,法轮功光盘38张,法轮功饰物48个,法轮功不干胶标语50张,法轮功图片20张,法轮功播放器(带有法轮功内容的内存卡)2套,U盘(内有法轮功内容)3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及照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搜查笔录:证人朱某某等的辨认笔录、寿光市公安局的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店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利用书籍、刊物等传播法轮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俊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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