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7********,汉族,高中文化,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民建邵阳市委员会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经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30日,雷某某(已判决)、谢某某(已判决)等人因被害人王某某的母亲邓某某在雷、谢等人承包的邵阳市******有限公司基建项目(简称***项目)土石方工地上阻工,遂纠集孙某甲等多人对当天出现在工地上的王某某实施了殴打,造成王某某轻伤。为了让孙某甲等参与LED项目打人的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2016年2月许,雷某某、谢某某、王某甲(已判决)、雷某某(已判决)、隆某某(已判决)、孙某甲(已判决)与被告人孙某某在邵阳市新邵县华天酒店一楼茶餐厅商议如何摆平王某某被打一案。雷某某提出因参与***项目打人的都有犯罪前科,需要从案外找一个没有前科的人来“顶包”,于是孙某甲找来谢某(已判决)到现场商议。雷某某等人一再向谢某保证其能被取保、判缓刑,孙某某也在场对谢某表示按照雷一伙人的安排去做,就能取保、判缓刑,让其放心,并告知谢某如何应对司法机关。谢某同意顶包后,雷某某安排谢某某协助孙某某去协调关系,将谢某顶包一案处理好。此后,孙某某出面与王某某一方签订了赔偿协议,以谢某辩护人的身份参与了后续诉讼程序。期间,为争取让谢某、孙某乙(雷一伙人安排的另一个“顶包”人,已判决)获得从轻处理,孙某某向有关司法机关的案件承办人请客送礼。2016年12月9日,谢某、孙某乙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拘役四个月的刑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开支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雷某某、谢某某、雷某某、孙某甲、谢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孙某甲等人是犯罪的人,为让孙某甲等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孙某某积极怂恿、帮助谢某投案,向司法机关做虚假证明,从而使孙某甲等多人没有受到刑事追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军伟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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