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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49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路**村,农民。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周至县**镇**,现住西安市灞桥区**村,农民。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杜某某(绰号:某某甲,另案在逃)在西安市灞桥区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室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当月,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分别通过互联网上发布的招聘信息联系到杜某某。后该二人按照杜某某指示,来到上述地址协助杜某某组织卖淫。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在逃)各负责一个房间,安排卖淫女为嫖客提供性服务、收取嫖资;被告人张某某、史某某(另案)按照该组织建立的微信群中所发布的信息,在小区门口或者路上与嫖客接头,将嫖客带到卖淫场所。

2019年4月26日下午,杜某某安排孙某某、史某某转移到未央区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同时安排张某某、李某某转移到某某小区五期*号楼*单元*室,以同样方式继续组织卖淫。同年4月27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未央区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治安检查时,发现该卖淫窝点并现场查获卖淫嫖娼人员一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李某某、左某某、程某某、曲某某的证言。

3、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4、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成辉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灞桥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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