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庆检诉刑诉〔2019〕23号
被告单位哈尔滨**钢材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号2301001********(1-1),单位地址哈尔滨市**区跃兴街*号,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41966********,汉族,初中文化,哈尔滨**钢材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队***号,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路******2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2月1日由庆安县人民检察取保候审,同日由牡丹江市宁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庆安县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哈尔滨**钢材经销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孙某某为延续被告单位**公司经营,找到黑龙江**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和黑龙江**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马某某(另案处理)办理贷款及委托贷款业务。孙某某先后5次代表**公司向马某某行贿5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11月29日,经马某某同意,被告单位**公司在**小贷公司获批贷款1500万元。2012年年末,被告人孙某某到马某某在**小贷公司的办公室,为感谢马某某在贷款事宜上提供的帮助并谋求日后继续获得马某某的关照,送给马某某现金20万元现金。
2.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孙某某到马某某在**小贷公司的办公室,对马某某在**公司办理贷款中提供的帮助表示感谢,送给马某某10万元现金。
3. 2013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到马某某在**小贷公司的办公室,对马某某在**公司办理贷款中提供的帮助表示感谢,送给马某某10万元现金。
4.2013年12月,**担保公司为被告单位**公司办理了一笔委托贷款业务,**公司通过委托贷款在中国银行哈尔滨市平房支行获得2000万元贷款。同月孙某某来到马某某办公室,对马某某在**公司委托贷款中提供的帮助表示感谢,送给马某某15万元现金。
5.2015年12月,被告人孙某某为感谢马某某在**公司贷款方面提供的帮助,借马某某的女儿马某某结婚之机,在哈尔滨谷语饭店内,送给马某某2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哈尔滨**钢材经销有限公司贷款及委托贷款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哈尔滨**钢材经销有限公司贷款档案、哈尔滨**钢材经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
2. 证人马某某、费某某等4人证言;
3.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哈尔滨**钢材经销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他人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身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庆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洪伟
2019年2月15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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