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86********,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依兰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在依兰县**镇**村自家的小卖部门前捡拾一本同村村民胡某某的B2驾驶证,孙某某将其照片粘贴在胡某某的驾驶证上为自己所用。2020年9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A6****白色江淮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依兰县依江公路5公里勃利河桥南侧时,遇到执勤民警对其进行检查,孙某某向民警出示该本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扣押。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属醉酒驾车。
经侦查,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自诉材料等;
2. 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变造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有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俊平
检察官助理:陈思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 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依兰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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