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19〕129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号**号楼**单元**室。2016年5月11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2018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因驾驶证被吊销,遂将其捡拾的刘某某的驾驶证更换上自己的照片并使用。2018年4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长沙路**路交汇处北50米路段时,被交通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并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和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红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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