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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曲检刑刑诉〔2020〕138号_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曲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9**号小型机动车沿曲周县南柴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曲周县**乡**村村西时,经巡逻民警对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孙某某呼气酒精含量超标,孙某某被当场查获。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孙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酒精检测鉴定意见;5.查获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本祥

检察官助理:暴俊雨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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