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0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路*号*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1时31分,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3.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4.呼气检测、现场及抽血照片;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本强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已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路*号*座*房。联系电话:188*******;
2.证据目录、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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