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102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乡**路**号,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村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20时20分许,在平谷区**街**路**号电杆处,被告人孙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一辆银灰色“北斗星”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BA****)由西向东逆行,与秦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JE****)接触,造成两车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孙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7.3mg/100ml。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12月9日经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常住人口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红革 检察官助理 刘 蕊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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