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75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亳州市涡阳县**镇**村**队**号,住佛山市南海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7****号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带去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0.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黎 明
古雪莉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栋**房,联系电话1318999****;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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