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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现住**县**镇**村。无前科,非中共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台前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打渔陈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3时30分许,台前县公安局打渔陈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巡逻时,在台前县打渔陈镇**村北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鲁L*****的车辆行迹可疑。遂对其例行检查,发现该车司机孙某某有酒驾嫌疑。随后将被告人孙某某带至台前县中医院抽血检测。经濮阳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端春

检察官助理:刘  欣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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