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06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现住榆阳区**园**巷**排**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1时29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6丰田牌越野客车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榆林大道与环城北路立交向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9.33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春丽
殷壮壮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17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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