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辽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6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8月7日14时许,酒后驾驶吉D****2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东辽县安恕镇曲家村七组道路时,被民警查获,随即被抽取血液检材并送检,经依法检验,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3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孙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永君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东辽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41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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