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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现住内乡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7时35分,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的两轮摩托车,从家出发行驶至内西332省道内乡县***路段时,与临时停车张某某驾驶的豫R***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告人孙某某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经南阳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 164.01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孙某某应付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现双方已协商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晓宇

2020年8月18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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