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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1〕10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02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镇**街**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1年1月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吉J****1号奔驰牌小型轿车,在沿前郭县哈达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郭尔罗斯宾馆门前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时体内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3.040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某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晓光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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