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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大连市金州区**街道**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前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警察当场查获,呼气酒精测试为203mg/100ml,同日,警察带其到金州区第二人民医院提取了的血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42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记录、车辆查询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视其行为,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单学军

检察官助理:陶海波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52426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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