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县**镇**村**号,现居住于阜南县**镇**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持有机动车C1型驾驶证,案发时具有驾驶资质。2019年12月4日晚,孙某某在住处一人饮用六、七瓶啤酒后,驾驶苏******号小型轿车外出吃饭。次日凌晨2时许,其驾车行驶至阜南县**小学路口时,因操作不当撞进路边一饭馆内。民警处警过程中发现孙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带其抽取静脉血样并送检。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1.7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忠海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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