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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2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8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街道**村**号,住山东省沂源县**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6时33分,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张台线由南向北行至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沟泉村,因未根据路面交通状况保持车辆安全间距,与前方顺行的逯某某无证驾驶的挪用鲁******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逯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办案民警发现被告人孙某某有饮酒驾车的嫌疑,遂对其使用酒安5000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孙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6.76mg/100mL。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等;2.发破案经过;3.被害人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树波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沂源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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